為什么在離婚案件中我們主張調解解決婚姻家庭問題
作者:IN律師團隊 來源:原創 時間:2019-09-27
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最新訴訟法的精神,對于民商事糾紛、仲裁、部分行政訴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只要能調解的,優先調解。調解制度已經成為我們現實社會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婚姻家庭問題,因為更多的摻雜了感情的因素,更具個性、關系更為微妙,調解更有必要成為離婚案件的重要程序。
通過調解,雙方協議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最小傷害。婚姻本來就對雙方帶來很深的痛苦,若再因為離婚問題而爭的你死我活,對于雙方以及子女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糾紛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其涉及到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三個方面問題,離婚后,不可避免的要面對子女的撫養費和探視問題,撫養孩子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的探視,不撫養孩子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用,若一方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另一方還得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經調解協議離婚,能夠盡量減少對對方、子女的傷害,避免雙方的敵對狀態,使之配合對方,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最短時間。只要手續齊全,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系;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月,多則幾月。根據《民事訴訟法》審限規定,按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按普通程序一般為6個月。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在500萬元以下,并且沒有其他重大、復雜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而對于重大或相對復雜的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可見調解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第三,最小成本。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只需要基本的手續費就可辦結,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收費越高。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按財產爭議額收取,如果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或財產價值評估,還要另行交納保全費或評估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可見,協議離婚基本上沒有經濟成本,而對訴訟離婚而言,花費的經濟成本要大得多。
第四,最小壓力。協議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月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長時間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而訴訟離婚過程中,當事人通常要花費幾個月的時間,且來自雙方本身、雙方親屬乃至法院的壓力時間較長,心理疲憊期較長,精神壓力自然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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