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婚IN家事律師網 時間:2019-07-03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人);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和女婿。法律對繼承人的范圍有擴大的規定,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10條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作出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另外,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親屬可以代替先死亡父母(繼承人)的地位,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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