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2-08-19
趙某有3個子女,最小的是兒子,老趙的四個女兒嫁人后跟兒子住在一起,去年老趙煤煙中毒,到醫院救治,后來身體康復了,但意識已經模糊,生活也不能自理了,因為和兒子住在一起,所以其他幾個女兒天天去老趙家里照顧父親,但兒子根本就不管了,有時女兒們有事去不了,老趙連飯都吃不上,兒子不但不管老父親的生活起居,甚至還毆打老趙,導致老趙經常是遍體鱗傷,姐姐們找他理論,他卻說閨女是潑出去的水,無權干涉。老趙在意識偶爾清醒的時候很難過,想立遺囑剝奪兒子的繼承權。
決定遺產由誰來繼承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只有在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才會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故父母有權按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也可以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談不上剝奪繼承權,因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
上述案例中,就算老趙的兒子沒有不盡贍養義務、虐待老人的行為,老趙也有訂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不分給兒子的權利。根據本案的描述,老趙兒子的行為非常惡劣,作為子女不僅不照顧父母,反而還虐待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老趙完全可以訂立遺囑拒絕兒子繼承自己的遺產。考慮到老趙的意識模糊,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老趙應該選擇在自己意識清醒的時候訂立遺囑,或者請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不能是被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即便老趙沒有留下遺囑,如果到時候女兒們能提供兒子虐待老趙的證據的,兒子也將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少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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