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時如何處理?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2-10-08
甲和乙是堂兄妹關系,乙于1998年12月移居美國,留下父親一個人在國內生活。2003年3月,甲見乙父孤身一人生活很是無聊寂寞,又沒有人照顧很是不便,于是他就將乙父接至自己家中讓他與自己的老父親共同生活。由于甲一家人的真誠照顧,同年12月,乙父就同甲父(甲父與乙父是親兄弟)商量想讓甲為自己養老送終。后來,乙父就與甲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甲為乙父養老送終,乙父百年后所有財產均歸甲。2008年4月,乙父因病醫治無效死亡,甲按照當地習俗為老人送終。但在老人后事處理結束以后,從美國趕回來的乙卻要將老父親的遺產全部賣掉。甲認為乙在父親在世時不盡孝道,老人死后卻來要財產,堅決抵制乙變賣家產。而乙則拿出乙父在1998年10月的公證遺囑,老人在遺囑中說自己去世后全部家產歸女兒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在本身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效力的大小。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且都有效時,若遺贈扶養協議內容與遺囑、遺贈內容發生矛盾,一般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優先的原則處理,即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大于遺囑、遺贈的效力。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規定的義務后,有權接受遺贈。公民也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遺產按協議和遺囑處理有抵觸,則應該按照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這是因為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有償性的協議,更需要保護扶養人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與公證遺囑矛盾,雖然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但僅是在數份遺囑內容矛盾時,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并不是說有公證遺囑就一定要執行公證遺囑。在本案中,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要大于公證遺囑,這與其決定的時間先后無關,而是以決定的不同形式確定了其不同的效力。甲有權依照遺贈撫養協議獲得乙父的所有財產,乙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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