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外借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4-06-20
離婚中,一方對外借債,需要區分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明確債務承擔對內和對外效力的不同。
一、首先要區分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為一方或者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共同義務所負的債務;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下列債務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產生的債務等。
個人債務由本人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離婚時不得要求用共同財產清償,配偶一方也無須負連帶責任。
二、要區分債務承擔的協議對內與對外的效力
很多人認為在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債務由對方承擔,債務與自己沒有關系了,結果在債權人起訴時,法院卻判決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怎么回事呢?這就涉及到了離婚協議書中債務約定的內外效力問題。
先說離婚協議書對內效力問題,即離婚協議書對男女雙方的效力。離婚協議書系男女雙方對于解除婚姻關系、未成年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一系列問題作出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對于債務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這是沒有問題的。
再說離婚協議書對外效力問題,即離婚協議書對債權人有沒有約束力。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時可以內部約定由哪一方或者雙方承擔,但是離婚與否不影響對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即離婚后,雙方仍應對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綜上,雖然法律對于債務的承擔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是不同的婚姻家庭,債務的性質認定也不同,需要根據債務發生的時間、金額、用途、借貸雙方是否存在關系等因素綜合評定。另外,在離婚時要考慮債務的承擔問題,以免在離婚后承擔不應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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