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來了之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大小如何確定?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0-02-15
情景再現
竇某是一位年過七旬的老人,曾立下自書遺囑,準備將財產留給大兒子。但后來,竇某覺得女兒生活非常困難,應當將其中的一部分財產留給女兒。因此,竇某便又立下一份公證遺囑。那么,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大小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
《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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