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人身損害賠償、補償款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1-07
任某與李某從小一起長大,關系非常好。畢業后兩人在一個城市工作并確立了戀愛關系。2017年,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2019年,任某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傷,左眼失明,得到賠償款5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后,開始李某還能耐心伺候任某,但時間一長,李某嫌棄任某成了殘疾,便開始疏遠他。慢慢地,任某也感覺到了李某不再像以前那樣對待自己,自己似乎成了她的累贅。終于有一天,李某向任某表示想離婚,并要求分割5萬元的賠償款。任某聽后,非常氣憤,堅決不同意離婚,更不同意將賠償款分給李某。2021年,李某一紙訴狀將任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賠償款。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一方因收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金與補償金并非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勞動所得,而是為照顧解決夫妻間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狀況而作出的賠償或者補償費。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金,是與身體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如果喪失了這筆賠償或者補償,有可能致其產生生存危機。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是對受害者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所以,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補償款應該作為受害方個人的財產,不會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上述案例中,任某所獲得的賠償款是對其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傷害的撫慰,應歸其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沒有權利要求分割該賠償款。法院在審理后確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賠償款歸任某個人所有。此外,鑒于任某左眼失明已經殘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其適當照顧。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