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1-12
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后,張某的父母出資220萬元購買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記在張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張某和李某協議離婚,雙方對房子的歸屬爭執不休。張某認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資購買后贈與自己的,而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房子應該歸自己。李某則認為公寓是張某婚后所得,而且雙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商不成遂訴至法院。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贈與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符合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即房屋的產權歸屬于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購買房屋時,為防止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最好將房屋權屬直接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在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結婚后,張某的父母出資50萬元購買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記在張某名下,依照本條規定應認定為: 張某的父母是將房子贈送給張某個人,該房是張某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無權分割此房屋。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張某與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除他們之間有約定的外,應認定為張某與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未登記產權的一方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出資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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