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沒有去世,子女可以協商分財產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8-03
老李早年喪偶,一個人把兩個子女撫養成人,生活過得都不錯。由于體弱多病,老李需要人照顧,兩個兒子協商老李的贍養以及兩套房子的分割問題,并簽署了協議,約定一套大房子給大李,大李負責贍養老李,小房子給小李,小李不用贍養老李。老李去世后,兄弟兩人因為房子過戶產生矛盾,小李主張兩套房應由兄弟兩人平均分。那么,這兩套房到底該怎么分呢?
上述問題涉及到遺產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才取得實際的既得繼承權,可以實際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繼承人只有繼承期待權,能不能繼承到遺產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比如老李壽命足夠長,小李兄弟先去世,或者老李通過遺囑或其他方式將財產贈送給別人,則小李兄弟不能取得老李的遺產。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老李去世之前,老李的兩套房屬于老李的個人財產,小李兄弟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屬于父親的財產,兩人之前達成的關于兩套房子的分割的協議因兩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而無效。老李去世后繼承開始,此時他的財產作為遺產,小李兄弟才可以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及過戶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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