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分割對方承租的公房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1-06
張某與劉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2013年承租的單位公房,面積大約70平方米,承租人為張某。2017年,雙方生一女兒。2018年,張某從單位離職一直沒有合適的工作,無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罵罵咧咧,還回家摔東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氣氛緊張。2021年,劉某忍無可忍,終于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孩子歸原告女方撫養,男方承擔撫養費,并分割兩居室房屋一人一間居住。男方稱房屋是分給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現住房的使用權。
以前有一部分單位是有分房的福利的,但是有些情況下職工享有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所以在離婚后對這種公房的使用權,即承租權應如何分配也是離婚案件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根據原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是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是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是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是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是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隨著《民法典》的實施,上述司法解釋已經廢止,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中一方有承租公房的,由于公房產權屬于單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法院一般不再處理其居住使用權,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不能協商一致的,原則上承租人有權居住使用,如果無房一方經濟和住房有困難的,可以向對方主張經濟補償。
上述案例中,張某與劉某雖然一直在該房中居住,但是該房屋屬于張某的承租公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離婚時劉某無權主張分割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當然張某愿意給劉某居住使用另當別論。假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公房房改時,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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