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是否需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1-06
1992年何某與賈某結婚。2007年何某因為買房,從銀行辦理了房產抵押貸款18.5萬元,借款期限15年,從2007年10月25日到2022年10月25日。月利率8.4825‰,逾期按原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何某每月要還房貸本息共計2000元左右。2020年夏天,何某與賈某協議離婚,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自2009年8月21日起,何某不再償還借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11日,何某欠銀行借款本金174053.34元,利息20071.1元。于是,2009年12月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何某和賈某共同償還房貸的本金和利息,并提出拍賣、變賣抵押的房產優先償還以上債務即本金174053.34元,利息20071.1元。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夫妻雙方都有償還的責任。因為夫妻關系存續之間的財產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額的,因此,對于債務的承擔也是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的責任,在償還之后可以向未承擔責任的一方追償。當然,夫妻關系結束之后產生的債務就歸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與另一方無關。
上述案例中,何某與賈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房并辦理了貸款,雖然二人已經離婚,但是對于貸款部分仍舊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何某與賈某都有義務償還。一般來說,離婚之后償還貸款的義務歸為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另一方對于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的貸款不再承擔責任,因為房產已經分割,在婚姻關系結束之后所產生的貸款不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共同債務,在此種情形下,債務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償還。但是在婚姻關系結束之前仍然拖欠的貸款應該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如果夫妻不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將該房產拍賣或者變賣來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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