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否請求分割一方已經繼承但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bbkuu.com 時間:2022-01-17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生活雖然平淡,但還算融洽。婚后不久,李某父親去世,留下住房一套,李某是獨子,很孝順,所以父親留下來的房子一直由李某母親居住。2021年年初張某提出要和李某離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親遺留的房產,李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父親遺留的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張某不能要求分割該房產。現張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該房產,張某能否要求分割該房產?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另一方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繼承既得權所延伸的遺產份額尚未實際取得,只是體現為一種期待利益,而這種期待利益的實現尚需以遺產的實際分割為條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雖然對這份遺產有權主張,但是只能等到遺產實際分割之后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才能主張。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離婚后男方或女方財產分割所得的長輩之遺產,其前配偶對此仍享有共有權,并可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分割所有。因此,當事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分割其前配偶繼承所得遺產的前提條件,至少有四個方面:(1)繼承事實發生在當事人的婚姻期內,也就是離婚之前。無論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只有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名下財產才成為合法遺產得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若發生在繼承人結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后的,則該項財產都不能成為夫妻共有財產。(2)這項遺產在當事人離婚時并未實際分割。如男方的父親去世,但母親健在,父親名下的遺產尚未分割,仍保持原狀由母親居住使用的,則男方與女方離婚時,該項遺產并未實際分割。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之間對于該項遺產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而遺產繼承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否則就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如果有繼承權的一方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遺產。(3)當事人離婚后,這項遺產在其前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發生分割析產的事實。(4)當事人必須在發現前配偶分割遺產之時起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此項權利。
上述案例中,李某與其母作為繼承人,都有權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遺產。當然,父親留下來的住房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該將房屋中屬于母親的份額除去之后再分割。李某雖然有權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屋,但是在其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張某只能在李某實際取得遺產份額后另行起訴分割。此外,若李某放棄繼承的權利,張某則無權主張分割該部分遺產,其對遺產的幻想將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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